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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管理制度
2016-10-12 12:48  

实验室开放管理制度

 

1、实验室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是进行教学科研实验活动的阵地,是学生拓展学习,掌握技能的主要场所。为做好实验室的开放工作,发挥出实验室的应用功能、效益,特订本制度。

2、开放权限。使用人是学生(包括研究生和本专科生),须持借用报告经有关指导老师签字,经过主管系领导和实验室主任同意后方可使用;使用人是教师,要经过主管系领导或实验室主任同意;使用人是外单位,要由该单位经办人凭单位公函,需经系领导批准。

3、使用规则。使用者必须接受实验室负责人关于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有关内容的培训,使用者必须达到熟练使用的水平方能开放使用。实验室负责人还必须向使用人讲清相关的实验室的管理制度。

4、爱护财产。实验室仪器设备是国家财产,是进行教学、科研的必要物质条件。使用者必须倍加爱护。进行实验必须按相关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如有损坏,则按《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5、加强管理。实验室负责人应不定时的对开放的实验室进行巡视,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并督促实验人员做好仪器设备的使用记录。

6、用完验收。使用者对实验室和其设备使用完毕后,必须接受实验室负责人的仪器设备状况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退出使用。

 

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1、系仪器设备所有权属于学校。仪器设备是保证教学科研顺利进行的物质条件,要切实执行学校制定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

2、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实行校、系两级同时建立帐、卡管理,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每年校对帐、卡、物一次,做到帐、卡、物三相等。

3、全系仪器设备指定专人负责统一保管,精贵的及进口贵重的设备委托有维护能力的人员保管,用作科研及服务性使用的设备由借出人员保管。

4、各实验室,计算机室及仪器室的仪器设备实行分类定位存放,保持环境、设备清洁整齐,做好防尘、防潮、防晒、防锈、防霉工作,确保仪器设备性能及灵敏度。

5、精贵仪器设备通常由专管人员操作,需使用精贵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得到专管的技术人员同意及掌握操作规程后才允许上机使用。使用后要做好使用情况登记。精贵仪器设备必须持有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使用情况登记本,设备性能情况及维修记录等资料。

6、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不听管理人员指导,违反操作规程或注意事项而损坏者,不论学生或老师均依照《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7、保管人员发现设备严重损坏或丢失时,应及时弄清原因及事故责任,及报告实验室主任及主管系领导,以便组织有关人员鉴定、审查、进行适当的处理。

8、新购进的仪器设备必须经过技术性能检查,质量合格后方能办理报帐入帐。不常用的仪器设备每年检验性能一次。经检验过的设备要做好检验记录。实验室主任每年检查仪器设备保管情况一次。

9、一般仪器设备因故障不能使用,管理人员应及时修复。配套设备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拿作其他用途,并严禁拆卸。一万元以上的设备修理要向实验室主任及主管系领导报告,五万元以上的设备还要报告设备处,经同意后方能组织力量修理。经修理过的设备要做好修理记录。

10、因教学科研需要在实验室外做实验而借用设备者,应按《仪器设备借用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办理,借用人应保护好设备,如损坏丢失,则按《仪器设备损坏赔偿处理办法》处理。任何人不得私自将设备转借给他人或单位,保管人有权按期追还。

11、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报废必须经管理人员,实验室主任审查,并填写报废单报设备处统一办理,各室或个人不得私自处理。

12、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管理所管设备时,保管人员应向接管人和系管理员转移关系,以明职守。

13、任何仪器不得私人占用,严禁利用所管或所供的仪器设备去图谋私利,违者报系严肃查处。

14、实验室人员,不得把仪器设备(如录音机、录象机、电视机、电脑、计算器等)带回家里,也不能私自将自己的东西带到实验室。

 

仪器设备借用制度

 

l、仪器设备配置在系实验室所属各室内使用,如有教学科研特殊要求确实需要借出使用,需严格执行本借用制度。

2、一般仪器设备,借用人在借用前必须经过批准程序。

(1)借用人是学生(包括研究生和本专科生),须持借用报告经有关指导老师签字,1000元以上设备还需经过主管系领导和实验室主任同意。

(2)借用人是老师,要经过主管系领导或实验室主任同意。

(3)借用人是外单位,要由该单位经办人凭单位公函,经系领导批准。

(4)一般不借出给校外单位,借出必须经设备处批准。

3、借用人借用设备时要到实验室保管员处办理借出手续。

(1)借用人在《仪器设备借用登记簿》上填写清楚各栏目的要求。

(2)借用人领取设备时要当场检验性能状况。

4、借用人归还设备的原好状况。

(1)保管员或管理技术人员检验归还设备的原好状况。

(2)保管员在《仪器设备借用登记簿》上写上归还日期及状况。

5、借用的仪器设备,借用人用完后应及早归还,若超过规定期限但确需延长使用时间,应再办理续借登记手续。

6、为便于周转,提高使用率,一般仪器设备一次性借用期限为2个月,连续借用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半年,并经主管系领导批准。

7、借出设备到借用期限仍未归还者,保管员应通知归还,借用人不得无故拖延,到期限催还而不归还者,报系适当处理。

8、仪器设备借用时,管理员应向借用人说明设备性能,操作要领及注意事项,借用人要爱护设备,听从管理员指导,按操作规程使用,并妥善保管维护。

9、凡丢失或不按管理人员指导,不按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而导致被借仪器设备损坏者,则按《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10、学生毕业时未归还所借的仪器设备,应责令归还,如仍不归还,系应不发毕业证书,也不能放行离校。

11、所借仪器设备,借用人不得转借他人,不得作非教学科研使用,不得图谋私利,违者报系处理。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1、系的仪器设备是国家财产,是进行教学、科研的必要物质条件。为了充分发挥仪器在教学科研上的作用,促进全系师生员工严格遵守管理制度,养成爱护公物的良好习惯,特制订本办法。

2、在实验过程中,凡违反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或不听从有关老师指导,而损坏仪器设备者,要追究个人事故责任,按事故严重程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写书面检查,直至适当的行政处分,并酌情负责赔偿修理费1—100%。

3、个人经办手续借用仪器设备,由于人为而损坏,借用人应负责修理,无法自行修理者应负责全部修理费,不能修复的要原价赔偿,丢失者,则按原价赔偿。

4、保管人发现丢失设备时,应立即向实验室主任和主管实验室的系领导报告,及时写出事故报告,以便组织调查,作出处理意见。如遇到严重丢失事故,还应立即报告校保卫处及设备处处理。凡属保管不善而造成丢失者,保管人应给予批评教育,严重的还要给予行政处分,并按情节作适当赔偿。

5、未经同意私自拿走仪器设备,零件及工具者,要受严厉批评教育,写出深刻局面检查,要按原价赔偿。如属盗窃、破坏行为者,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6、对于严格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做到经常注意维护和敢于批评抵制不良行为者应给予表扬,突出者系应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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