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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教学管理规程(试行)
2016-11-29 10:59  

第一章     

 

    第1条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巩固和加深所学理论知识,开发智力,扩大知识面,培养学生实际能力,探索未知知识领域,总结完善科学理论,加强品德修养,提高基本素质,实现专业人才培养基本规格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2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实验教学质量,加强实验教学管理,根据《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第3条  本规程是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组织实施实验教学的基本规范,是加强实验室工作、开展实验教学评估、做好实验教学管理的基本依据,必须认真执行。

 

第二章  实验教学与实验教学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4条  科学性与思想性相统一的原则。要根据学科特点,人才培养规格所需的知识与能力结构体系,学生的认识规律及心理特征,实验教学的特点等确立科学的各学科(专业)的实验教学体系。要在实验教学各环节中注意对学生进行辩证唯物主义教育,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严谨踏实的科学态度和良好学风,树立高尚的科学道德和奉献精神、团结协作精神。

    第5条  系统性与循序渐进相结合的原则。要按照实验教学的内在逻辑系统性和学生智力发展的顺序性确定实验教学的内容、方式、方法,形成一个前后衔接、层次分明、分工明确的实验教学体系,连贯地和循序地引导学生掌握各学科的理论知识和实验技能。

    第6条  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原则。要在教师指导下,依靠学生的自身实践去完成实验,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7条  少而精和因材施教的原则。要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的关系,精选实验内容,挑选具有先进性、典型性、规律性和启发性的实验项目,在保证基本要求和学时的前提下,控制数量,提高质量。要注意实验教学体系的层次性,通过确定高等、中等、基本三个层次的要求和实验项目的必修、选修、加选三种修学类型的要求等,满足不同程度学生的要求,为优秀生和复合型人才培养创造条件。

    第8条  实验教学与科学研究和工程设计相结合的原则。要通过开设研究性、设计型实验项目,以及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将科研成果移植为教学实验和引导学生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及工程设计,使学生在校期间受到科学研究与工程设计能力的基本训练。

    第9条  实验教学手段的先进性与直观性相结合的原则。实验仪器设备的选择、配备,既要考虑其先进性和科学性,提高实验项目水平;又要充分注意保持良好的直观性,适合实验教学的特点,保证教学效果。

    第10条  严格实验教学过程管理的原则,同理论课教与学的过程相比,实验教学的教与学的过程有其特有的复杂性、广泛性和开放性,因此要认真研究实验教学的组织与管理,加强全过程管理,保证教学质量。

 

第三章  实验教学计划管理

 

    第11条  依据学科(专业)教学计划的总体要求和培养目标,要对实验教学所承担的任务、实验课的设置、实验项目的选择、实验学时的分配、实验教学的进程及实验教学的环节等一系列问题进行统筹安排与总体优化设计,形成完整、系统的实验教学体系,并以学科(专业)实验教学计划的形式形成正式教学文件。使学生在该计划指导下,结合理论课学习和学分制的选课要求,合理安排学习进程,得到完整的科学实验知识的学习和实验研究和动手能力的训练。

    第12条  学科(专业)实验教学计划的基本内容:

(1) 本学科(专业)能力结构体系,以及反映本学科(专业)人才培养规格的各种技能的基本要求;

(2) 本学科(专业)各系列(基础、专业或技术基础、专业)实验教学及相关其它实践环节的要求(包括:各学期的目的、任务、方法、重点,各类课程内的实验教学的学时、内容、要求等)。其中一学期内实验学时超过32的,可单独设课;

(3) 通过第二课堂教学活动提高学生实验研究能力以及优秀生和复合型人才培养的具体办法;

(4) 实验项目汇编,包括:开出顺序、具体进程、单项学时与理论课及与相关其它实践环节的衔接、层次要求、选课要求等。

    第13条  学科(专业)实验教学计划中的各系列实验教学的要求及实验项目汇编,按教学计划中的校公共基础课、学科公共课、专业课的设置分别编制。

    校公共基础课内各种实验为基础实验,由开课学院提出。在保证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开课学院要提出适用不同学科的若干个系列,供各系选择。

    学科基础课(包括该学科在短学期的共同实验或实践课)内的各种实验为专业或技术基础实验,由各系提出原则要求,开课学院提出具体方案,经学科(专业)所在系和开课系协商确定,其中面向全校的课程,参照校公共基础课的办法办理。

学科(专业)教学计划中所列属专业或专业方向选课组内课程的实验及在短学期内仅为专业或专业方向安排的实验或实践课内的实验为专业实验,由各学院确定。其中涉及到外学院开设的课程,参照学科公共课的办法办理。

各类选修课内的实验,按课程性质可视为相应实验系列,一般由开课学院确定,供学生自主选读。

    第14条  各学科(专业)实验教学计划是学科(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验及实践性教学的最基本的指导性教学文件,亦是实验室建设、评估、定编、设备投入、资金分配、工作量核算、基本教学任务的基本依据。学科(专业)实验教学计划及各类课程中的实验教学计划,在学院院长主持下制定,经教务处会同有关学院共同审定,主管校长批准后实施。若依实际情况确需取消、修改、更新或增补某些内容时,需由提出单位写出书面报告并经学科(专业)所在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其中涉及全院或有较大调整的,需经教处务批准。

 

第四章  实验项目和实验教学文件的管理

 

    第15条  实验项目是构成实验教学的目的、任务、要求的基本单元,在内容上有相对独立性并明显区别于其它类似实验。一般,学生实际操作时间不低于1学时,并能达到预期的学习、训练、演示、验证及研究目的,能对学生进行考核的实验才可做为一个实验项目。一个实验项目可是若干实验项目及必要的其它环节所组合而成的综合实验。

    第16条  凡列入学科(专业)实验教学计划的实验项目,需由项目开出实验室提出该项目的内容、目的、要求、所需仪器设备、预期操作时间、准备时间、所需低值易耗品及其它成本、所需学生人数及分工、所属课程、指导方式、考核方式、性质(验证型、演示型、设计型、研究型)、先修课及选修实验要求、与其它实验项目组织方式等,并按规定填入《实验项目卡》,经学院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实验项目卡》将作为实验教学工作量及低值易耗品核定的基本依据。实验项目的撤销、合并、修改、调整等,需由实验室提出申请,学院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17条  实验项目的设置要符合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与理论课的配合科学合理,项目之间衔接紧凑适合,分工明确,没有脱节和不必要的重复现象。同一项目用于不同专业时,若具体要求有所不同,需在《实验项目卡》上注明。

    第18条  实验项目要原理可靠,方法先进,仪器设备组成合理,实验结果稳定,能为学生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方法进行实验,能为学生提供分析和思考的余地,能着重训练学生的能力。

    第19条  实验项目所需仪器设备要安全可靠,计量准确,符合操作规范,有安全保护措施,有能够指导学生进行实际操作的指导教师。为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科建设,允许在学科(专业)实验教学计划中列入暂时还无条件开出的实验项目,但要附以较详细的必要性说明,以作为学校实验设备投资规划的基本依据。

    第20条  在加强基本训练的同时,要努力更新实验内容,尽力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适当减少验证性实验项目。有条件的实验室应向学生开放,但开放的实验项目应列入或补充列入学科(专业)实验教学计划。条件允许时,可由学生自行设计实验项目,但需经指导教师审核、实验室主任批准,学期结束前报到教务处备案。

    第21条  实验项目设备的选用要以满足教学基本要求为基准,不应片面追求设备的高、精、尖、新。

    第22条  实验教学必须有完整的教学大纲、教材、指导书等教学文件。

(1) 独立设课及随理论课进行的实验,均需有实验教学大纲在理论课教学大纲中单列。大纲应对实验的目的、任务、内容、学时、项目、考核及教学方式等做出明确规定。

(2) 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必须有教材,其它实验必须有实验指导书。

(3) 每一实验项目教学均须有相应文件或被收入有关教学文件。

(4) 上述教学文件在学院院长主持下按学院有关编制教材、教学大纲的规定执行。

(5) 实验教学文件的编写要对实验项目论述准确,有利于开拓学生智力,启发学生思维,便于学生自学,拓宽知识领域,注重能力培养。避免把教材和指导书编写成实验说明或实验操作说明。

 

第五章  实验教学课业管理

 

    第23条  任课教师要将实验项目进程及要求编入教学日历,并将《课程实验计划表》送实验项目开出单位。各实验室根据学校课程表,校历及学生选课情况编制下学期本实验室所承担实验任务的《学期实验课表》和《实验项目卡片》,并分别在规定的时间内经学院院长签字后报教务处。

    第24条  各实验室的《实验项目卡片》是教务处编制低值易耗品购置计划,实验室投资效益及工作量考核,实验教学质量检查的基本依据,要在课程结束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25条  各实验室的《学期实验课表》是学校课程表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在开课前报教务处。一经教务处审核、协调并签发,必须认真执行,任课教师或实验室无故不执行课表均被视为教学事故。关于调课、停课、补课等按学校课业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实验教学过程管理

 

    第26条  实验室要保证学生在课前能得到教材或指导书及必要的技术装备手册、操作说明书、实验记录表、实验报告等。

    第27条  每一实验项目开始前要做好一切准备工作,保证教学的顺利进行。

    第28条  新开项目或开新项目者必须试讲、试做。试讲、试做要由系主任或实验室主任主持,吸收实验教师与实验技术人员参加并要做出试讲、试做报告书,经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29条  学生第一次到实验室做实验前,由指导教师负责宣讲实验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每一实验开始前须向学生讲明实验目的与要求。

    第30条  采用科学的循环方式,积极创造条件使每组实验的学生人数趋于合理,千方百计提高设备利用率。

    第31条  理论课主讲教师和助课教师必须参加本课程实验的指导工作。根据实际情况不能参加全部指导工作时,需经系主任提出意见,学院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但实际参加指导不得少于学生数的三分之一。

第32条  每一实验项目必须配备指导教师,指导教师由课程主讲者、助课教师、实验工程技术人员担任。指导教师必须做到:

(1) 认真备课,预做实验,写好教案,对实验项目的目的、要求、原理、步骤、装置、注意事项、重点、难点、易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等做到心中有数。

(2) 课堂授课要严肃认真,实验前讲授要简明扼要。要认真执行教学大纲的规定,不得随意删减实验项目中的内容或降低对学生的要求。

(3) 严格执行提问及预习制度,检查学生预习情况。预习或提问不合格的学生,不准其做实验,要认真做好预习检查、提问及考勤记录。

(4) 在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要认真、耐心、经常巡回检查,要及时发现问题并着重进行启发和引导,不要包办代替,对违反操作规程又不听指导的学生应给以严肃批评并中止其本次实验,待承认错误后补做。实验结束后,要逐个检查签字,不合格者一律重做。

(5) 实验结束后,要组织学生理好仪器设备、搞好清洁卫生,同时检查仪器设备及工具缺损情况。若发现缺损,要立即组织当事人调查并填写仪器设备报废缺损事故报告单,提出处理意见,报有关部门处理。

(6) 要对实验报告提出明确、具体要求。对实验报告要认真批改,指出存在的问题及错误的原因,实事求是评定成绩,不合格的实验报告要退回重写,对报告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要分析原因,进行重点讲解。

(7) 每个实验项目完成后,要认真如实填写实验教学日志,该日志是了解实验教学进度,分析、研究、改进及考查教学效果的重要依据。也是考核指导教师工作态度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学期结束前要报学院存档、备查。

(8) 对每届学生的每个实验项目要选择典型(好、差)实验报告存档。

第33条  实验室人员要按实验室人员岗位职责的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在实验教学中特别要做到:

(1) 根据实验项目的要求在课前做好准备工作。保证每组仪器设备好用,对每组实验的难点、重点及易出现的故障做到心中有数,有应急措施。

(2) 实验前配合指导教师预做实验,实验中随时了解仪器设备的工作情况,及时排除故障,保证实验顺利进行并协助指导教师做好学生指导工作。

(3) 实验结束时,在指导教师对仪器设备及工具等检查的基础上,做好验收、整理、复原工作,搞好室内清洁卫生,负责门、窗、水、电方面的安全工作。

 

第七章  实验教学考核管理

 

第34条  要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

(1) 根据实验教学的特点,可将实验过程分为若干阶段,不合格的实验项目必须重做或重修并仅限一次,前一阶段不合格者不得进入下一阶段的实验,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重做或重修。

(2) 一门课程分为理论与实验两部分内容时,实验不及格,该课程按不及格论。

(3) 理论和实验分别单独做为一门课时,学生必须按规定的课序选课,两门课程同时授课时,若实验课考核不及格,原则上理论课亦按不及格论,两门课程须同时补考或重修;实验课或含有较多实验学时的理论课为某后续课程(或课程设计)十分重要的先修课时,若实验不及格,原则上不得选读该后续的课程(或课程设计)。但上述课程事先由开课学院提出报告,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并向学生公布。

(4) 经批准免听、免修的课程,学生必须参加实验并考核合格。

第35条  单列实验课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记。随理论课进行的实验教学,需在实验结束后给出考核成绩并报系备查,理论教学内容考核后再按规定的比例折算总成绩,两部分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由开课系提出,报学院院长批准并事先向学生公布,实验成绩比例参照学时比例确定,但一般不少于总成绩的15%

第36条  实验考核一般采用笔试或口试(仪器原理、实验原理、实验结果分析等)、操作考试(随机抽题、独立操作、在规定时间完成等)、平时考核(每次实验的预习、操作、报告等)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综合评价,三项成绩原则上各占三分之一。

 

第八章  实验教学的质量管理

 

第37条  开展经常性的教学检查是加强实验教学质量管理,保障教学质量,及时发现并纠正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稳定教学秩序的重要手段,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学校教学检查的各项规定,使实验教学检查规范化、制度化、实效化。

第38条  各单位在安排下学期实验教学计划时检查内容为:

(1) 系检查任课教师在编制完教学日历之后是否将《课程实验计划表》及时分送有关实验室。

(2) 实验室核对《课程实验计划表》中所列实验项目是否符合大纲要求,是否有齐备的教学文件,是否有条件可以开出。

(3) 学院检查本学院所开设课程中实验是否按教学大纲要求全部开出;各实验室上报的《学期实验课表》是否符合要求;各实验课指导教师的安排是否符合要求。

(4) 教务处有关科室审核各学院上报的文件材料,并对部分单位进行现场抽查。

第39条  各单位在开学初三周之内完成的教学检查内容为:

(1) 系或实验室检查实验教学指导教师或任课教师的教案准备情况;检查即将开始的各实验项目的准备情况。

(2) 学院检查实验教学文件是否下发到学生手中;新开实验或开新实验者是否试讲试做;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实验考核方法是否制定并向学生公布。

(3) 教务处将各学院教学检查情况汇总,并进行现场抽查,对全校各实验室的准备情况做出总结,向主管校长汇报,并立即着手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40条  各单位在期中所要完成的教学检查任务为:

(1) 系或实验室就课堂教学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主要内容为:学生出勤率、学习纪律、预习及提问的回答情况,《学期实验课表》执行情况,教师授课及指导情况,实验报告批改情况,教学中存在的其它问题。

(2) 系或实验室在期中教学检查中至少要进行一次教学观摩活动;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和总结教学工作。

(3) 学院检查实验室以及任课教师的实验课进行情况,就教学进度及仪器设备完好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必要时要组织召开学生或教师座谈会,抽查学生实验报告和实验室的实验教学实施记录。期中教学检查中学院院长要至少参加或主持一次实验教学总结研讨会议。

(4) 教务处根据各学院教学检查汇总材料,并抽查部分实验室的教学组织与实施情况,并向主管院长汇报。

第41条  各单位在期末教学检查中,除对期中教学检查内容继续进行之外,还要做好下列检查工作:

(1) 实验课考核是否严肃认真、符合要求,考核题目和方法是否科学合理,对学生考核的有关规定是否认真执行。

(2) 对本学期实验项目的设置、仪器设备及费用使用,学生学习成绩,教学计划、大纲、教材、指导书的内容和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价和总结分析。

第42条  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订实验教学工作规范,重视实验教学用房、仪器套数、教学文件建设等有关制度的配套,对保证实验教学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学院及实验室要结合实际拟定实验教学的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并切实认真执行。

第43条  要按学校有关规定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实验技术开发、师资培训、考核等规章制度,努力提高实验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逐步适应现代教学和现代化科技工作的需要。

第44条  CADCAI及电化教学等手段引入实验教学、进一步加强题库建设是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工作的重要方面,各单位应十分重视这项工作,下大力气,切实抓出成效。

第45条  要进一步加强教学研究工作和实验教学改革实践,保证实验教学研究活动的正常开展,并建立相应检查制度。实验教学研究的基本内容是:

(1) 实验教学内容的研究,包括研究各类实验的比例、实验项目的优化组合、实验内容的更新与改进、教学文件的编写等。

(2) 实验教学方法的研究,包括研究贯彻“教为主导与学为主体”、“传授知识与突出能力培养”,引入CADCAI及电化教学手段等。

(3) 实验教学考核方法的研究,包括研究不同阶段和类型考核的形式、内容、评分方法等。

(4) 交流实验教学的经验,包括研究教书育人的经验,探讨学生在每个实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集体备课等。

第46条  要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实验课教学质量评估制度,加强实验课程建设,开展以实验条件、实验教学过程管理和学生学习效果为主要内容的实验室达标晋级工作。要将各类评估、评优及教学检查情况作为考核学院及实验教学工作状态和实绩的重要指标。

第47条  学院及实验室要把开展第二课堂教学活动,建立学生课外实践、实验基地,加强优秀生和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作为提高教学质量重要的工作来抓。要逐步向学生开放实验室,定期开展知识竞赛和实验技能竞赛,定期开展学生小制作、小发明、小设计竞赛及评选活动,吸收高年级学生参加实验室建设和参加教师科研工作等,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充分发挥实验室的教育功能,提高教学质量。

第48条  加强实验室教学档案建设和信息管理,是实验教学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各学院及实验室要按学校有关规定做好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49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单位要结合本规程的要求拟定实施细则。本规程未尽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原有关规定中与本规程不符之处以本规程为准。

第50条  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本规程为原有关规定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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